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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深刻理解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。围绕实现国家发展规划,其他规划各负其责,各政策工具协同发力,是完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。国家发展规划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规划体系“三级四类”的组成,即国家、省级、市县级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、国土空间规划;理顺了规划间关系,即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规划总遵循,国家级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、国土空间规划均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,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衔接等。规定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,中央财政资金等各政策工具聚力落实规划部署,提升宏观政策和要素保障的协同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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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,支持与各国科研人员共同攻克基础前沿科学问题。发挥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作用,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,建立健全科技资金跨境拨付、境外使用管理制度和科研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机制,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平台向全球科学家开放使用。优化高校、科研院所、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。牵头实施并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,支持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科技组织,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奖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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